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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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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07
  • 資料點閱次數:1944

 壹、沿革:

  長期以來犯罪被害人的心聲與困境,在傳統法律制度下,因缺乏系統化、制度化的設計,保護措施不足,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周全的照顧,致衍生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我國政府為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因而制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87年5月27日制定公布,並於87年10月1日施行。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亦由法務部分別於87年9月27日及88年1月21日發布施行。

  本會於88年1月21日報奉法務部核准,翌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並於88年1月29日成立。88年4月1日起本會於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檢察署」自107年5月25日起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114-2條,統一更名為「地方檢察署」)所在地成立二十一個辦事處, 分別置主任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執行轄區各項保護工作。92年12月11日,原本會所屬各地辦事處改制為分會,並設立委員會納入民間資源人士擔任主任委員,以廣納社會資源投入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105年9月1日,本會配合橋頭地檢署新設,成立第二十二個分會─橋頭分會,以就近服務北高雄市地區民眾。

 貳、宗旨:

  本會秉持人溺己溺精神,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被害或其遺屬,解決其困境,撫平傷痛,重建生活,維護社會安全福祉,建構完整司法保護體系。

 參、組織:

一、 常設委員會
  分會應設常設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對外代表分會,綜理分會業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連任以一次為限。現任第8屆主任委員由張晉維先生擔任。
二、 工作人員
  分會設置執行秘書、會計秘書、總務秘書各一人,前項人員目前分別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人員兼任。分會現有主任1名,專員7名。
三、 保護志工
  本分會遴聘保護志工目前共計三十人,協助本分會之犯罪被害案件關懷慰問、訴訟服務、物資發送、活動支援、宣導活動等保護工作。

 肆、保護對象:

一、 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
二、 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註:重傷指因犯罪行為致身體遭受侵害達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定之傷害或致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重大傷病項目之情形。)
三、 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
四、 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五、 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六、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得申請境外補償金之家屬。
七、 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並經保護機構指定者。

 伍、保護項目:

1. 安置收容: 遭受侵害或發生重大變故致無家可歸需緊急安置收容者,協助安排轉介安置政府、社會福利機構等設置的收容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
2. 醫療服務: 因他人犯罪行為致生理、心理遭受創傷,協助或轉介公私立醫療院所治療復健或相關醫療服務。
3. 法律協助: 提供應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案件之民事求償及刑事偵查、審判中、審判後等相關法律問題諮詢與協助事項。
4. 申請補償: 協助應受保護人依法向地方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及其相關事項。
5. 社會救助: 應受保護人因家境貧困致無法生活者,協助向社政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急難救助事宜。
6. 調查協助: 為確保受保護人受償權益,協助洽請相關機關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狀況。
7. 安全保護: 受保護人有更受迫害之虞者,協助協調警察機關等單位實施適當保護措施。
8. 心理輔導: 因犯罪行為案件致心理遭受創傷者,協助作心理調適治療。
9. 生活重建: 以輔導就學就業、技藝訓練、生涯規劃及心理輔導等方式,及提供相關資訊、資源、轉介服務等,協助受保護人重建其生活。
10. 信託管理: 應受保護人如係未成年人,不適於管理其受補償金額時,得依法於成年前信託管理,並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給生活費以保障其權益。
11. 緊急資助: 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生活頓陷困境情況緊急者,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尋求救助,以解決燃眉之急。
12. 出具保證書: 受保護人向加害人起訴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依申請出具保證書代之。
13. 訪視慰問: 以主動訪視慰問等方式,關懷瞭解應受保護人困境,提供必要協助及安撫心靈。

 

 陸、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問與答:

Q:什麼是犯罪被害補償金?
A:「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對於因犯罪行為(包含故意犯及過失犯)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為之金錢給付。
Q: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種類及金額各為多少?
A:遺屬補償金:新臺幣180萬元。重傷補償金:新臺幣80萬元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新臺幣10萬元至40萬元。境外補償金:新臺幣20萬元。
Q:犯罪被害補償金由誰提出申請?
A:死亡案件:以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為第1順位申請人。重傷案件:以被害人本人為申請人。性侵害案件:以被害人本人為申請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
Q: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期限為何?

A: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
2. 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5年內為之。
3. 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當您自己知道發生犯罪被害事件且超過5年,就不能提出申請。或是,雖然不知道是否有發生犯罪被害事件(例如失蹤),但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超過10年,也是不能提出申請。
4. 若是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可以在23歲前申請。
5. 若是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從知悉為重傷時起才起算5年。

Q:犯罪被害補償金要向何處申請?
A: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規定,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所以,申請必須要以「書面」方式,並須簽名或蓋章。再向「犯罪地」的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提出申請。
Q:什麼樣的情形可以申請境外補償金?
A:「境外補償金」指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犯罪行為被害,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以後死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其遺屬(以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為第 1 順位申請人。)得申請境外補償金。
1. 犯罪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
2. 犯罪被害人無非法出境或因案遭我國通緝情事。
3. 故意行為依行為時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
Q:什麼是暫時補償金?
A:
1. 「暫時補償金」指審議會或覆審會對於補償之申請為決定前,於申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者,得依職權或申請先為支付暫時補償金之決定。
2. 暫時補償金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
3. 申請人:死亡案件以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為第1順位申請人。重傷案件以被害人本人為申請人。性侵害案件以被害人本人為申請人。

 

 柒、分會通訊錄:

◆地  址: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240號
◆電  話:(04)8376728、(04)8357274轉668
◆傳  真:(04)8379652
◆電子郵件:chc@avs.org.tw
◆保護專線:0800-005850(我保護您)

 捌、宣導影片

1. 99年度_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主題曲─I am your angel(MTV版)
2. 20周年紀念影片
3. 2021 黑暗微光 陪伴者
4. 【初心不變 守護加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重點介紹影片

 

 玖、相關連結及表格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制
2.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pdf檔案)
3.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檔案)
4. 表1-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
5. 表2-犯罪被害補償金覆議申請書
6. 表3-犯罪被害暫時補償金申請書
7. 表4-犯罪被害補償金請領書
8. 表5-犯罪被害補償金先行支付殯葬費請領書
9. 表6-收據
10. 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及申請金額一覽表
11. 犯罪被害補償金覆議申請人一覽表
12.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委任書
13. 扶表1-扶助金申請書
14. 扶表2-扶助金覆議申請書
15. 扶表3-扶助金請領書
16. 馨希望電子報 第26期  
17. 馨希望電子報 第27期  
18. 馨希望電子報 第28期  
19. 馨希望電子報 第29期  
20. 災難型事件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實務-以太魯閣列車事故為例  

 

~歡迎有心人士加入保護志工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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