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檢署廉政事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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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廉能政治,表彰廉能優良事蹟,激發員工榮譽心,公開表揚彰化地檢署廉政事蹟,獲表揚人員計有觀護人室觀護人李雅芳、檢察事務官室檢察事務官宋美芙、執行科書記官吳婉然、紀錄科書記官陳俐妘及黃檢察官等5人。上開人員辦理業務興利除弊、拒受餽贈、積極解決民眾問題等廉能事蹟,均有助提升機關形象與施政效能,足為同仁表率,並使業務推動朝向更透明、廉潔與效能。
| 廉能事蹟人員 | 廉能事蹟 |
|---|---|
| 觀護人室 觀護人 李雅芳 |
受保護管束人余先生110年3月4日至本署觀護人室報到時,致贈巧克力禮盒予觀護人李雅芳,並表示渠致贈該禮物係為表達感謝李觀護人平日之關懷,經李員多次表達拒贈未果,爰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第1項第1款「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之規定送交政風室登錄建檔並協助處置該物品。上開李員廉能形象符合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表揚獎勵廉能事蹟實施計畫之獎勵標準第1項第1款「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堪為廉政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案經本署政風室簽奉檢察長核定。 |
| 檢察事務官室 檢察事務官 宋美芙 |
民眾蔡先生為本署110年偵字第2123號案件之被告,蔡君因涉嫌詐欺案件經檢察事務官宋美芙請其提供相關帳戶之寄件單據以說明其職業情形,蔡君爰於3月30日寄送一箱水果(芭樂)以證明其有從事宅配水果之工作,案經宋員依前揭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第1項第1款之規定送交政風室登錄建檔並協助處置該物品,其廉能形象符合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表揚獎勵廉能事蹟實施計畫之獎勵標準第1項第1款「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堪為廉政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案經本署政風室簽奉檢察長核定。 |
| 執行科 書記官 吳婉然 |
民眾馬小姐係本署110年執字第001158號案件受刑人尹00之母親,渠於3月30日為答謝執行科書記官吳婉然盡心協助其處理該案,爰贈送咖啡予吳員,案經吳員依前揭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第1項第1款之規定送交政風室登錄建檔並協助處置該物品,其廉能形象符合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表揚獎勵廉能事蹟實施計畫之獎勵標準第1項第1款「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堪為廉政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案經本署政風室簽奉檢察長核定。 |
| 紀錄科 書記官 陳俐妘 |
110年7月14日紀錄科書記官陳俐妘於本署第三偵查庭內拾獲現金若干元,隨即送交政風室依規進行招領,廉能形象符合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表揚獎勵廉能事蹟實施計畫之獎勵標準第1項第4款「拾得一定金額以上或相當價值之遺失物,依規定送交有關單位處理,足以提升機關廉能形象者」,案經本署政風室簽陳檢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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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室 黃檢察官 |
113年7月5日下午,本署黃檢察官收到民眾透過服務中心轉交的人造花束一束及感謝卡一張。卡片中寫著「感謝黃檢察官的幫忙,您幫我伸張正義,感謝您……」,字句樸實真摯,充分展現民眾對司法公正及檢察官依法辦案的肯定與感謝。 黃檢察官收到花束後,秉持廉潔自律精神,主動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檢視受贈情形。考量該花束市價未逾新臺幣500元,且案件業已判決確定,與當事人已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符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三)規定,並依程序簽報核准,由政風室登錄建檔備查。 一束花代表的不只是感謝,更是民眾對司法公信力的信賴。黃檢察官在接受民眾心意的同時,仍嚴格遵循廉政規範,展現依法行政、廉潔自持的專業態度。本署也將持續秉持公正、廉潔、為民服務的核心價值,守護司法公信,讓廉能精神落實於每一項職務作為,持續贏得民眾的信任與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