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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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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廉能事蹟人員」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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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26
  • 資料點閱次數:1277

  為促進廉能政治,表彰廉能優良事蹟,激發員工榮譽心,公開表揚「110年度廉能事蹟人員」,獲表揚人員計有觀護人室觀護人李雅芳、檢察事務官室檢察事務官宋美芙、執行科書記官吳婉然、紀錄科書記官陳俐妘等4人。上開人員辦理業務興利除弊、拒受餽贈、積極解決民眾問題等廉能事蹟,均有助提升機關形象與施政效能,足為同仁表率,並使業務推動朝向更透明、廉潔與效能。

廉能事蹟人員 廉能事蹟
觀護人室
觀護人
李雅芳
受保護管束人余先生110年3月4日至本署觀護人室報到時,致贈巧克力禮盒予觀護人李雅芳,並表示渠致贈該禮物係為表達感謝李觀護人平日之關懷,經李員多次表達拒贈未果,爰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第1項第1款「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之規定送交政風室登錄建檔並協助處置該物品。上開李員廉能形象符合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表揚獎勵廉能事蹟實施計畫之獎勵標準第1項第1款「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堪為廉政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案經本署政風室簽奉檢察長核定。
檢察事務官室
檢察事務官
宋美芙
民眾蔡先生為本署110年偵字第2123號案件之被告,蔡君因涉嫌詐欺案件經檢察事務官宋美芙請其提供相關帳戶之寄件單據以說明其職業情形,蔡君爰於3月30日寄送一箱水果(芭樂)以證明其有從事宅配水果之工作,案經宋員依前揭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第1項第1款之規定送交政風室登錄建檔並協助處置該物品,其廉能形象符合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表揚獎勵廉能事蹟實施計畫之獎勵標準第1項第1款「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堪為廉政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案經本署政風室簽奉檢察長核定。
執行科
書記官
吳婉然
民眾馬小姐係本署110年執字第001158號案件受刑人尹00之母親,渠於3月30日為答謝執行科書記官吳婉然盡心協助其處理該案,爰贈送咖啡予吳員,案經吳員依前揭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第1項第1款之規定送交政風室登錄建檔並協助處置該物品,其廉能形象符合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表揚獎勵廉能事蹟實施計畫之獎勵標準第1項第1款「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堪為廉政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案經本署政風室簽奉檢察長核定。 
紀錄科
書記官
陳俐妘
110年7月14日紀錄科書記官陳俐妘於本署第三偵查庭內拾獲現金若干元,隨即送交政風室依規進行招領,廉能形象符合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表揚獎勵廉能事蹟實施計畫之獎勵標準第1項第4款「拾得一定金額以上或相當價值之遺失物,依規定送交有關單位處理,足以提升機關廉能形象者」,案經本署政風室簽陳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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