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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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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狀(停止狀)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7
  • 資料點閱次數:3094

*有關平台提供之資訊,說明如下:

  1. 提供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之目的:
    司法機關保護被害人訴訟資訊之期待,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以期落實溫暖而富有同理心之司法。
  2. 得聲請之人:
    (一)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或其他攸關被害人權益而經檢察官認有必要通知者。但不包括少年刑事案件之被害人。
    (二)若上開特定案件之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被害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皆得提出聲請(不限一人)。
  3. 聲請方法:
    得聲請之人,填寫「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狀」後,於偵查中或執行中向現正偵辦或執行案件之檢察機關、於審判中向審理之法院,提出聲請。
  4. 告知方式:
    受理機關核准聲請後,即開始建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並上傳至「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遇有應告知之案件資訊,則以電子郵件寄送通知予聲請人。
  5. 告知事項:
    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所關心之事項:
    (一) 偵查中:檢察官對被告諭知強制處分結果(例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聲請羈押、停止羈押等)、偵查結果、被告通緝到案。
    (二) 審判中:法院判決結果、審判中強制處分情形等。
    (三) 執行中:受刑人入監、申請假釋及出監之情形。
  6. 程序之停止:
    聲請人得隨時以書狀提出聲請,停止獲知案件資訊。
  7. 檢察機關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或繼續存在之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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