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服務中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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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為主」是我們的理念。
「精益求精」、「便民」、「利民」是我們的工作守則。
「保障民眾的權利」是我們的職責。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至 12:00 下午 01:30 至 05:30
服務項目:(敬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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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收狀:
由專人負責收狀、收文及各項聲請郵件收受業務。 -
發還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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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人、受通知人於接到發還之通知或命令後,除例假日外,隨時攜帶該通知或命令、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向本中心便捷服務之發還刑事保證金單一窗口洽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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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人、受通知人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備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委任書、通知或命令、原繳款收據及代領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如發還金額超過新臺幣拾萬元者,應另附具保人、受通知人之印鑑證明,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代領人為具保人、受通知人之配偶或成年之直系親屬者,得持戶口名簿代替印鑑證明。
服務諮詢電話: 04-8357274 轉 297 -
發還贓證物品:
提供簡便迅速之流程,受通知人於收到發還贓證物品命令後,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命令,逕向本署贓物庫直接領取。若受通知人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備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委任書及代領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
服務諮詢電話:04-8357274 轉 261 -
法警室設有刑事開庭報到處,受理辦理具保、責付、言詞申告、報驗及輔導、詢問之服務窗口,並免費供應羈押、候保室、候訊室之被告誤餐餐點。
服務諮詢電話: 04-8357274 轉 203 -
發給證人、鑑定人旅費:
證人、鑑定人於本署應訊作證後,即可持檢察官當庭核發之證人日旅費申請書兼領據向刑事報到處領取日旅費。 -
代收罰金、繳納金:
刑事保證金、刑事罰金、有期徒刑獲准易科罰金之罰金、贓證物款、緩起訴處分命向公庫繳交之金額等,均在本中心合作金庫所派駐之國庫窗口代收繳納。 -
訴訟程序之諮詢及輔導:
為民服務中心指派資深、熱誠、謙和書記官一名,專責訴訟輔導、解答詢問、協助辦理聲請事項之業務,並由各科室主管為服務中心組織系統之幹事,積極參與協助輔導業務。有關案件之進行情形、終結情形、處理流程有疑義者、訴訟結果之救濟程序等,均可逕以電話或親自至本中心口頭向訴訟輔導書記官諮詢;且免費提供各項聲請書、聲請表、書狀、例稿等供參酌使用。
為民服務中心諮詢電話:04-8357251、8357274 轉 322
訴訟輔導專線電話: 04-8371295 -
聲請加發相驗屍體證明書:
申請人需持所欲加發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與死者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至本中心填載加發申請書、代轉予檢察官批示後,即由服務中心核發。
服務諮詢電話:04-8357251、8357274 轉 322 -
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訴窗口:
郵政專用信箱: 員林郵政第310號信箱
申訴專線電話:04-8323382
申訴傳真號碼:04-8341765 -
其他諮詢服務:
其他服務諮詢事項,亦歡迎逕向本中心輔導之服務人員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