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相驗案件流程說明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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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辦理相驗案件流程說明書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檢察署應依法進行相驗,為了能適時且妥善地進行相驗,以便您得以處理死者的後續殮葬事宜,因此特別將相驗流程及應注意的事項加以說明,供您參考:
一、 相驗流程:
(一)相驗前:
- 警察機關報請相驗後,檢察官會儘速前往相驗,如果因路程或其他突發因素導致預計到場時間有所遲延,會請員警先行與您聯繫。
- 家屬如有死者的診斷證明書、病歷或平時服用藥物之藥袋等醫療證據,請於相驗前先行備妥或事後提供予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法醫師或檢驗員,作為判斷死因之參考資料。另對於相驗有任何疑問,亦向檢察官提出。
(二)相驗過程:
- 相驗開始時,得商請家屬或親友指認遺體,以確認死者身分。
- 相驗過程中,為了檢視遺體及判斷死因,法醫師或檢驗員須移除或剪開死者衣物,並翻動遺體,家屬得請殯葬人員到場協助,並準備死者之備用衣物。
- 因釐清案情所需而有鑑定之必要時,法醫師或檢驗員經檢察官許可,得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三)相驗後:
- 相驗完成後,如無複驗或解剖遺體之必要時,檢察官將發交遺體,由家屬處理死者後事,並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10份,作為辦理除戶、殮葬及請領保險給付等相關事宜之用。若您有特別需要,可當場向檢察官表明需加開相驗屍體證明書。
- 無法辨識死者身分時,檢察官將先行開立相驗證明書,以供暫時冰存遺體或辦理收埋事宜,待身分確認後,會再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
- 檢察官於相驗後,認有解剖遺體查明死因之必要時,得依法解剖遺體,並送請鑑定死因。
二、 相關注意事項:
(一) 相驗案件送請鑑定時,會先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4份,供辦理除戶及殮葬事宜,待鑑定完成後,將另行發給記載死因之相驗屍體證明書10份。
(二) 相驗屍體證明書不敷使用時,如果還有需要補發或跨地方檢察署聲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可至各地方檢察署辦理,或線上向原開立檢察署申辦,網址:
https://www.poes.moj.gov.tw/mojes/root/Index.init.ctr?type=NONCERT
,如有疑問,請洽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地址: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240號,電話:04-8357274轉322 )。
(三)相驗及核發、加發相驗證明書,一概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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