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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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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送達本署108年度執緩字第57號TRAN VAN TUYEN公共危險案執行傳票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03
  • 資料點閱次數:92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發文
發文字號: 彰檢錫執壬108執緩57字第05334號
附件:
主 旨: 公示送達本署108年執緩字第57號TRAN VAN TUYEN(中文名:陳文宣)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執行傳票及執行緩刑案件通知書各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本署執行108年執緩字第57號TRAN VAN TUYEN(中文名:陳文宣)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所處繳納附條件緩刑金額新台幣2萬元,因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應予公示送達。
二、 本件傳喚執行時間:民國109年11月24日上午11時10分。
三、 應受送達之執行傳票,現由本署執行科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署領取(本署地址: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2段240號)。
四、 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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