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6月22日扣押物公告招領清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6-22
- 資料點閱次數:8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如附件所示案件內之扣押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附表所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向本署贓物庫聲請發還
(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二段1000號,電話:04-8357274轉1503),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
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准後再領取。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附件下載
- 公告招領1150622.pdf488 KB 115-06-22 下載次數: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