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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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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扣押物公告招領清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7-24
  • 資料點閱次數:23

主旨:公告發還經合法送達,應受發還人逾期未為領回之扣押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1. 應發還扣押物詳如附表。
  2. 具領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向本署贓物庫聲請發還(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二段100號,電話:04-8357274轉1503),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3. 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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