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執緩字第435號LE VAN NHAT公共危險案執行傳票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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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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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 彰檢原執強字第15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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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執緩字第435號LE VAN NHAT (越南籍,中文名:黎文日)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執行傳票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本署執行111年執緩字第435號LE VAN NHAT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所處有期徒刑年3月,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7500元,因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應予公示送達。
二、 本件傳喚執行時間:民國112年7月20日上午10時。
三、 應受送達之執行傳票,現由本署執行科強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署領取(本署地址: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2段240號)。
四、 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112年4月21
20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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