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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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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執緩字第365號JANTAI SOMKIAT公共危險案執行傳票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5
  • 資料點閱次數:22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 彰檢原執壬字第5097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執緩字第365號JANTAI SOMKIAT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執行傳票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本署執行111年執緩字第365號JANTAI SOMKIAT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所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因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應予公示送達。
二、 本件傳喚執行時間:民國112年7月4日下午2時。
三、 應受送達之執行傳票,現由本署執行科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署領取(本署地址: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2段240號)。
四、 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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