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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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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執緩字第649號HO VAN DUC公共危險案件執行傳票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5-11
  • 資料點閱次數:1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115年5月6日
發文字號: 彰檢智執己字第2716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執緩字第649號HO VAN DUC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執行傳票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本署執行114年執緩字第649號HO VAN DUC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所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支付公庫新臺幣2萬元,因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應予公示送達。
二、 本件傳喚執行時間:民國115年7月28日上午10時。
三、 應受送達之執行傳票,現由本署執行科己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署領取(本署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00號)。
四、 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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