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送達本署115年緩字第204號PHONGSRI WINYU公共危險案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2-23
- 資料點閱次數:2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115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 彰檢名執川字第1149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署115年緩字第204號PHONGSRI WINYU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本署執行115年緩字第204號PHONGSRI WINYU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所處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000 元整,因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應予公示送達。
二、 本件履行期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止。
三、 應受送達之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現由本署執行科川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署領取(本署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00號)。
四、 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5年2月12日
附件下載
- 115緩204.pdf146 KB 115-02-23 下載次數: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