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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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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執緩字第175號NGUYEN TONG VIET(中文名:阮宗越)交通致傷逃逸案件執行傳票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29
  • 資料點閱次數:40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114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 彰檢名執己字第2571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執緩字第175號NGUYEN TONG VIET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案執行傳票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本署執行114年執緩字第175號NGUYEN TONG VIET (中文名:阮宗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案所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應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000元,因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應予公示送達。
二、 本件傳喚執行時間:民國114年9月30日上午10時。
三、 應受送達之執行傳票,現由本署執行科己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署領取(本署地址: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2段240號、114年7月14日後請至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00號)。
四、 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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