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公告「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執緩字第465號PHAN XUAN TUAN妨害公務執行傳票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0
  • 資料點閱次數:14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 彰檢曉執辛字第5358號
附件:如主旨。
主 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執緩字第465號受刑人PHAN XUAN TUAN(越南籍,中文姓名潘春俊)妨害公務等案執行傳票及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各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本署執行113年執緩字第465號PHAN XUAN TUAN 妨害公務案所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支付公庫新臺幣100000元,因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應予公示送達。
二、 本件傳喚執行時間:民國114年9月26日上午8時30分。
三、 應受送達之執行傳票,現由本署執行科辛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署領取(本署地址: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2段240號)。
四、 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年11月18日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