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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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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執緩字第418號TUNPITUK PRAGASIT公共危險執行傳票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04
  • 資料點閱次數:11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 彰檢曉執辛字第5069號
附件:如主旨。
主 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執緩字第418號受刑人TUNPITUK PRAGASIT (中文姓名阿喜,泰國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執行傳票及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各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本署執行113年執緩字第418號TUNPITUK PRAGASIT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所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10000元,因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應予公示送達。
二、 本件傳喚執行時間:民國114年4月24日上午8時30分。
三、 應受送達之執行傳票及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現由本署執行科辛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署領取(本署地址: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2段240號)。
四、 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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