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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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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執緩字第298號TRAN HONG PHUOC公共危險案執行傳票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07
  • 資料點閱次數:19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 彰檢曉執乙字第2469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執緩字第298號TRAN HONG PHUOC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執行傳票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本署執行111年執緩字第298號TRAN HONG PHUOC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所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支付公庫新台幣肆萬元。因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應予公示送達。
二、 本件傳喚執行時間:民國112年8月1日上午10時。
三、 應受送達之執行傳票,現由本署執行科乙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署領取(本署地址: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2段240號)。
四、 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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