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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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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列名受支付公益團體方案申請至112年6月12日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3
  • 資料點閱次數:299

1.申請時請使用本年度最新版表格,經費項目編寫方式請參照本年度更新之「申請緩起訴處分金項目基準表」。

2.申請之方案如係前曾受本署補助之延續性方案,請於本年提出申請時,依前次期末查核所列建議事項,另列說明本次申請計畫之改善方針,以做為審查之參考。

3.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請申請機構自行檢視是否需依上述規定填報身分關係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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