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列名受支付公益團體方案加開申請,延至112年4月7日止,並請申請機構主動填報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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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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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年度補助公益團體預算經核定後尚有賸餘款項,故本年度加開申請,受理時間延至本年4月7日止。
2.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請申請機構自行檢視是否需依上述規定填報身分關係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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