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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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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勞務工作作業流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8
  • 資料點閱次數:3234
  1. 接案後,先指定執行督導,並通知被告(執行義務勞務通知書應傳真觀護人室備查)第一次應報到之地點、時間、受理人、受理人電話暨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倘被告未依指定日期前往服勞務,執行機構應先行以電話連絡,如無法連絡或通知不到應即書寫執行勞務重要記事表傳真至觀護人室。嗣經觀護人告誡仍未前往工作且經執行機構認無法執行時,應即檢還地檢署。傳真電話:(04)8376715
  2. 第一次到場時,經查核身分無誤,並告知執行義務勞務之相關規定後,當場建立勞務時間指定書〈指定書應傳真觀護人室備查〉。
  3. 每次實施義務勞務時,先令被告提交執行手冊,查核及代管,並命其在「執行登記簿」內之被告姓名欄內簽名,俟完成當次勞務時數後,再填寫登記簿之餘欄,暨登錄於被告之工作日誌內,義務勞務工作日誌應於每月15日、30日傳真至觀護人室,遇有例假日則順延一日。如經審核其執行狀況符合規定,則在其「執行手冊」內加蓋「認證章」並註明累積之義務勞務時數,於被告離開前交由收執,並提醒下次勞務時間。
  4. 被告最後一次實施義務勞務時,除命其簽名外並(一)收回「義務勞務執行手冊」,(二)提供成效問卷,請其詳實填載,俟完成最後時數後予嘉勉、祝福。
  5. 被告完成勞務後十日內,請彙整下列資料:(一)執行手冊、(二)工作日誌、(三)成效問卷,隨函檢覆地檢署。
  6. 地檢署之囑託執行函等資料,請以密件列管、歸檔、或寄回檢察署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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