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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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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社會勞動之資格?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01
  • 資料點閱次數:3655
  •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行或拘投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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