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構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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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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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機構需負責管理社會勞動人之簽到、簽退及日常工作督導。
- 執行機構需負責安排社會勞動人每日之工作,並評估工作量是否過多與不足。
- 遇社會勞動人有違規情形,如:遲到早退、飲酒、不服從指派之工作...等,需立刻通知本署承辦觀護人或觀護佐理員。最嚴重者,本署將立即執行該當事人之原宣告刑。
- 請勿接受關說、請託,若遇此類情形,請向本署觀護人或觀護佐理員反映。如發現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將移轉該機構之社會勞動人,並考慮是否解聘該執行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