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辦中適當之案件: 有被害人的案件。 主要是二審定讞的輕罪或其他經評估適宜者。二、試辦中不適當案件: 被告有重大前科、兒童虐待案件、性侵害案件、 當事人有攻擊危險性的家暴案件。 當事人有精神障礙、酒癮、藥癮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