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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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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8
  • 資料點閱次數:1980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廿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之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2. 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檔案不適用之。
  3.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署檔案(下簡稱應用檔卷),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署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4. 本署收發室收受人民之檔案應用申請,應區分為偵查類、執行類及一般行政類,分別登簿呈閱。
    偵查類、執行類送分案室依本署分案注意要點分聲他案及執聲他案,送交原承辦股辦理。一般行政類送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5. 承辦股及業務承辦單位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檔案應用審核表後,簽報檢察長(或授權之主任檢察官)核示。
    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之。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
    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6.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本署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7.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本署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卷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8. 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9. 申請人至本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署檔案閱覽室。
  10. 申請人進入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暄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三)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應依照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如有暫時離開閱覽處所之必要者,應將檔卷交回保管。
  11. 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12. 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前述2 點所列情形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
    情節重大暑, 得依法論處。
  13. 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處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14. 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卅分及下午二時卅分至下午四時卅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15.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
  16. 閱覽室內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如因使用人操作不當而導致損壞,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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