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或易科罰金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9-15
- 資料點閱次數:11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或易科罰金要點
- 受刑人無力完納罰金者,得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
受刑人經檢察官准許易科罰金,無力一次完納者,得聲請分期繳納。 - 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准許其就罰金或易科罰金總額分期繳納,其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十二期。
前項易科罰金之分期有特殊情事,得經檢察長或其授權之人同意後,延長分期之期數。
前二項時效即將完成者,僅得於時效完成前之期限內,准許其分期繳納。 - 分期繳納罰金或易科罰金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
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之許可經撤銷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依法強制執行、易服勞役或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受刑人分期繳納易科罰金之許可經撤銷者,執行原宣告之自由刑,或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受刑人應繳納之罰金或易科罰金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除確有實際困難者,得酌情准許其分期繳納外,宜儘量命其一次完納。
- 准許分期繳納罰金或易科罰金者,檢察官應以書面或口頭將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其以口頭通知者,應記明筆錄。
- 罰金或易科罰金分期繳納在執行中,固不生時效問題,惟如受刑人於嗣後不再繳納,且已傳拘無著時,即應注意於時效完成前予以通緝,以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延長時效三分之一之規定。
- 在辦公時間外,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指定專人代收罰金或易科罰金。
- 拘提、通緝、易服勞役或在監執行之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得向檢察官查詢應繳納之罰金或易科罰金數額,准其代辦分期繳納手續。
- 經通緝到案而准許分期繳納,如嗣後不再繳納經再執行拘提或通緝到案者,不得分期繳納。
- 罰金或易科罰金經准許分期繳納而其期限未屆滿者,視為未逾期案件。
- 書記官本從寬原則認真辦理罰金或易科罰金分期繳納而成績優良者(例如參考檢察官結案折計件數標準),應作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
- 檢察官、書記官辦理罰金或易科罰金分期繳納案件,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執行不力者,當酌情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