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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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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化服務功能,建立親民形象與創新作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2999

(一)確實執行提升檢察機關公信力暨親民形象:

1. 推展司法志工制度,強化機關服務功能:
本署成立司法志工隊,以走動式為民眾作引導、轉介及持送工作。
2. 設置「發還刑事保證金單一窗口」:
「發還刑事保證金單一窗口」設置於為民服務中心,民眾來署領取,隨到隨辦。
3. 受理人民以電話方式聲請事項:
為民服務中心及相關科室受理人民以電話聲請事項時,詳為填載「受理電話聲請事項登記簿」,並即時查復。
4. 案件進行程度之查詢:
為民服務中心受理當事人查詢案件進行程度時,詳為填載「為民服務中心撰繕書狀登記簿」後即時查復。
5. 開辦檢察機關「電子民意信箱」:
指派研考科專責人員於每日開啟「電子民意信箱」號碼,蒐集陳報人民透過網路之建議及查詢事項,並設簿冊登記資料列管。
6. 落實準時開庭:案件即時開,全民便利通。
每日指派主任檢察官實地查證是否準時開庭,再由專責人員每日製作開庭時間調查表及逾時通知單提醒各股,以避免受傳訊人枯坐久候。
7. 改善問案態度:以用心、細心、誠心對待。
為傾聽受傳訊人心聲,對於檢察官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平和、有無給予充分陳述機會,檢察長指派主任檢察官每星期親自至偵查庭外隨機訪談受傳訊人,及每月抽查開庭錄音(影)光碟,多方深入瞭解檢察官問案態度,力求和譪溫馨之問案氛圍,共創雙贏局面,並於法警室辦理報到時,發給報到人意見調查表供填寫投遞,以作為檢討改進參考。
8. 增設庭訊電子看板:即時資訊、隨時掌握
於法警室外走道設置新收人犯處理情形一覽表電子看板,及偵查庭外增設開庭進度情形電子看板,提供即時資訊。
9. 妥適處理偵查中新聞發布,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本署責由襄閱主任檢察官為「新聞發言人」,事先與承辦檢察官溝通,於無礙偵查秘密之原則下發布,以保障檢察官之人身安全及順利進行偵查工作。
10.加強推動檢察官運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處分
本署檢察官對於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及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一檢察官得為緩起訴處分之案件,均審酌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緩起訴處分者,均儘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緩起訴處分。
11.確實維護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之人權
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選任辯護人者,訊問前均通知辯護人到場,並於不妨礙偵查程序之進行及不影響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下,使辯護人得行使適當權利,俾維護被告之權益。本署在各偵查庭均設置錄音錄影設備,全程錄音錄影,同時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確實踐行訊問前告知權利事項程序,及不為疲勞訊問;偵查錄音錄影設備隨時檢查維修,並建立維修紀錄供查核,以維設備最佳功能。

(二) 成立為民服務中心,落實櫃檯服務一元化作業:

  為使民眾到本署能獲得快捷及現代化的服務,不斷加強為民服務中心各項服務功能,並將下列業務集中於為民服務中心辦理:
1. 收文。
2. 受理增發相驗屍體證明書之聲請。
3. 發還刑事保證金。
4. 發還贓證物款。
5. 受理各項文件之聲請。

(三) 妥速辦理相驗案件:

  為妥速辦理相驗案件,每日均有檢察官輪值,於接獲相驗報告後,立即率同法醫、書記官赴驗,驗畢當場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

(四) 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檢察官訊問被告後如審酌案情及其身分、職業、家庭、素行等,指定相當之保證金命具保,承辦人員即妥速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倘於下班後或例假日始備妥保證金額來署辦理具保手續時,則由值日法警代收保證金,並開立臨時收據交由保人收執,便利當事人隨時辦理具保手續。

(五)推行服務禮貌運動:

  推動本署服務禮貌運動,將服務禮貌落實至每一服務項目,以和藹可親、平易近人之態度服務民眾,除於各種集會場合加強宣導建立共識外,並責由研考科不定時作員工為民服務態度抽測考核,進而建立民眾對本署之良好印象。

(六)持續改善、美化服務場所四週環境:

  為提供洽公民眾安心、舒適的候訊環境,設置當事人休息專區、走道舖設導盲磚、殘障斜坡、加裝愛心鈴、申告鈴、殘障輪椅等措施,並持續改善、美化洽公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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