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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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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謹慎偵辦案件、確實保障人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2914

(一)慎重聲請羈押:

  羈押係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如無聲請法院羈押之必要,本署檢察官即准予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飭回,以保障人權。

(二)審慎發布通緝,及時撤銷通緝,並定期清理通緝案件:

  對被告或受刑人除確已傳拘無著,並經戶籍機關查證無訛外,絕不率予發布通緝;依法通緝後,運用各種方法掌握通緝人犯之動態,並隨時注意通緝案件之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即時辦理撤銷通緝。

(三)設置「雙向電視訊問系統」、被害人「談話室」暨證人指認牆:

  為加強對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保護,本署設置適合訊問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特別偵查庭;除去現有法檯,改以較溫暖、具親和感之談話室方式設計,並配置訊問年幼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輔助配備,使被害人得以在較緩和之氣氛中陳述被害經過;為保障檢舉人及秘密證人之隱私權及安全,本署特依法務部函示以專用偵查庭改裝增置「證人指認牆」,加強保護措施,促使檢舉人及秘密證人勇於舉發指認。

(四)設置候保室:

  為妥適處理被告交保程序,並兼顧身體自由與尊嚴,我們除注意專設候保室內之採光、通風、整潔維護;另提供電話、文具、桌椅、茶水、餐點及辦理具保責付程序說明資料,以便利候保人迅速交保。

(五)偵查庭設置錄音、錄影設備及當事人螢幕:

  全面實施偵查庭全程錄音及同步錄影,並提供當事人螢幕,以確實保障當事人權益。

(六)建立被害人保護制度:

  本署對於犯罪被害人均主動提供犯罪被害補償資訊,並連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彰化分會前往關懷犯罪被害人(或家屬),提供必要的關懷與協助,以快速合理的補償機制,依法從優從寬,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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