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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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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謝榮盛致詞全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 資料點閱次數:1149

憲法集會遊行權之界限-以刑法妨害秩序罪為中心法律研討會開幕式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謝榮盛致詞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謝榮盛致詞

  高院長、陳院長、侯法官、俞檢察長、吳主任檢察官、許教授、在場各位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庭長、法官、司法警察同仁大家早安、大家好。今天非常高興來參加研討會,事實上刑法第149條、150條這個議題,去年年底中高分檢轄區的中、彰、投、苗四個地檢署在召開檢警聯繫會議的時候,都有當作一個課題在討論,因為網路發達,要聚集很多人在一起相當容易,刑法第150條從109年1月19日實施以後,在社會秩序維持之下,造成很多司法警察同仁在執行案件以及檢察官在偵辦案件時,發生很多大家法律解釋上的分歧。
  去年行政院治安會報裡,警政署曾針對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刑法第150條這類案件統計,檢察官起訴大約只有三成,後來我們調查,雖然不只三成,但在起訴了以後院方有相當比例判決無罪。司法警察同仁跟檢察官、法官對法律適用看法不同,我們歷次檢警聯繫會議都有把它當作一個主題,跟司法警察、檢察官說明,甚至很多地檢署針對這個議題有請檢察官到警察機關去解說。我們非常感謝院方給我們很多指導與看法,我們也蒐集了院方認為會成立犯罪的要件及為何會判決無罪等,與司法警察機關討論,我們希望能透過法院判決有罪、無罪的角度,在下次案件蒐集證據的時候加強,只有這樣透過案例判決累積,大家形成共識,才能有利於後續案件的偵辦。
  在妨害秩序罪章裡,民眾在意的是法律有沒有辦法維持社會秩序,試想如我們是老百姓,今天在街頭或住家,外面刀、槍、棍棒在打架,你會不會害怕?這是很實際上的問題,法律的適用解釋也是要契合人民的需求,我想維持社會治安是政府的責任。
  透過今天的研討會,尤其有學術界、最高法院、還有很多法官、檢察官參與,從立法及實際上的運作,以前很多案子的累積,希望能夠形成大家的共識,建立零缺點的司法標準、犯罪構成條件,共同修正,讓整個案件處理上會更加周延。
  法律適用的部分,我認為我們要從人民的觀點來看,我曾跟檢察官說書類不是寫給長官看的,而是要寫給人民看的,如何說服人民,信服於起訴書與不起訴處分書,讓民眾感到真的是安居樂業,是我們共同努力的方向,我相信今天研討會大家一定會有收獲;學術界、實務界,以及實際操作案例的檢察官、法官,一定能提供許多有建設性的見解,形成共識。非常高興參加研討會,祝福研討會順利成功,也祝福大家身體健康、工作順利,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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