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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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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易科罰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8049

一、易科罰金之要件: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行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二、聲請易科罰金之方法:

(一)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國民身分證,親自前來本署執行科以言詞當庭向檢察官聲請。
(二)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在服役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聲請辦理。
(三)易科罰金應繳之金額,應一次完納,如無資力一次完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

三、注意事項:

本署對易科罰金之聲請,均依法審酌,切勿請託關說,以免遭受他人欺騙,滋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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