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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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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領取刑事保證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03
  • 資料點閱次數:5315
一、領取刑事保證金之方式:
(一)親自領取。
(二)委託他人代領。
(三)聲請匯入帳戶。
二、親自領取或委託他人代領:
於收到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後,逕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發還保證金單一窗口」洽領,再經出納人員核對證件無誤後依出納程序發還。
三、由保證人親自洽領者,應攜帶下列證件:
(一)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二)原繳款收據。
(三)具保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四、委託他人代領:
(一)委任人如在監獄,請將委任書送至監獄請具保人親自簽名蓋章,並請監獄蓋章證明。
(二)委任領取保證金,應出示下列證件:
  1. 委任狀。
  2. 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3. 原繳款收據。
  4. 委任人、受委任人雙方國民身分證原本(核對後發還),正反兩面影本(附卷)。
  5. 備妥1至4項文件,不起訴處分案件由紀錄科長;執行科科長核可。
五、聲請匯入帳戶:
保證人接獲本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後,若不克親往具領,應詳細填妥所附之匯入帳戶聲請書,並將以下文件以雙掛號寄回本署聲請,經本署確認後辦理劃帳發還手續。(原繳款收據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辨識,應由繳款人親自前來具領)
(一)匯入帳戶聲請書。
(二)原繳款收據正本。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存摺封面影本。
六、具領保證金遇有任何疑問時之處理:
請向本署紀錄科科長-電話(04)8357274轉211;執行科科長-電話(04)8357274轉278;為民服務中心-電話(04)8357274轉297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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