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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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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繳納罰金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5468
一、罰金之繳納: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二、專科罰金者:
不必親自到署,可以委託親友來署代為繳納罰金,或以現金或郵政匯票郵寄繳納,受款人請寫「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匯款人應寫受刑人姓名,信封上請註明執行案號、案由及股別。
三、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
科處罰金之受刑人無力1次完納者,得於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持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
四、分期繳納罰金之許可:
檢察官接受聲請後,得斟酌受刑人之經濟或信用狀況,准許其分期繳納罰金。
五、准許分期繳納之通知:
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檢察官以書面或口頭將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以口頭通知,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六、分期繳納之代辦:
拘提、通緝或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得向檢察官查詢應繳納之罰金數額,並准其代辦分期繳納手續。
七、辦公時間外罰金之收取:
在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本署指定專人代收罰金,先發給臨時收據,於上班時間再換取正式繳納罰金收據。
八、分期繳納之撤銷:
分期繳納罰金以1個月為1期,遲延1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並依法全部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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