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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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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停止羈押?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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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
 檢察官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羈押之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刑事訴訟法101條)
二、何人、何時可以具保聲請停止被告之羈押?
(一)檢察官。(偵查中經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本人。
(三)被告之辯護人。
(四)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之人於被告羈押後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110條)
三、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有何期間之限制?
(一)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檢察官聲請所屬法院裁定延長之。
(二)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2月,偵查中以1次為限。
(三)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108條)
四、被告經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三)因第114條第3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
(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刑事訴訟法116條之2
五、被告經停止羈押後,在何種情形下,檢察官得再聲請法院執行羈押?
(一)被告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1.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2. 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3. 本案新發生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4. 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5.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因第114條第3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二)偵查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
(三)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羈押期間合併計算。
(四)法院依第1項之規定命再執行羈押時,準用第103條第1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117條)
六、在何種情況下,羈押之被告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114條)
七、如何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一)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二)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方法:提出聲請狀或當庭得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八、對於檢察官所為羈押被告之處分有不服者,應如何救濟?
  被告經法院羈押後,被告、辯護人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對於法院之羈押處分有不服者,得於10日內(自為羈押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為送達後起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416條)
九、羈押後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時,應如何救濟?
  被告經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其在偵查中曾受羈押而並無刑事補償法第2條所列情形者,得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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