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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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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停止(延期)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3342
一、聲請停止(延期)執行之期間:
  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到案執行日前)隨到隨辦。
二、聲請人:
  受刑人、法定代理人、配偶、利害關係人。
三、聲請程序:
  向本署以聲請狀並附有關證明文件提出聲請。
四、聲請停止(延期)執行之內容:
(一)心神喪失者─須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
(二)懷胎5月以上者─須附證明文件。
(三)生產未滿2月者─須附出生證明文件。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須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
五、審查標準及處理結果:
  檢察官審核相關文件,認合乎上列各款情形者,即諭知於受刑人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延期)執行,並函復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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