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如重病不能行動、天災地變、交通中斷)而不到場時,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因到庭作證而支出之旅費可以在訊問完畢後,可持領據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出納處)領取日費及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