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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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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檢察官所為羈押被告之處分有不服者,應如何救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4610

被告經法院羈押後,被告、辯護人、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對於法院之羈押處分有不服者,得於10日內(自為羈押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為送達後起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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