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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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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解除「警示帳戶」,應向何機關申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4574

「警示帳戶」係警方偵辦犯罪時,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向金融機關提出警示之註記,是以案件不起訴或判決確定後,原則上帳戶所有人可持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書逕向原通報單位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再由原通報單位函請金融機關為之即可。倘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書遺失,亦可具狀向地方檢察署或地方法院聲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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