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受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之罪,符合裁判確定前犯罪,亦即,某罪之犯罪時間,須在數罪中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以前,則拘役可以不必執行。 如果拘役已先執行一部分或已先執行完畢,則自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日)以後,已執行拘役期間,可以從3年以上徒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