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犯二罪,有二裁判,在什麼情形下可聲請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若法院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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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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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罪犯罪時間,若在二罪中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以前,則二罪可聲請法院合併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執行時二罪依法院裁定應執行之刑,合併填發一張執行指揮書。如果某罪犯罪日期,在二罪中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以後,則二罪不可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執行時應將二罪依原宣告之刑,各填發一張執行指揮書接續分別執行。
(二)可具狀向本署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