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受刑人犯二罪,有二裁判,在什麼情形下可聲請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若法院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怎麼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3404

(一)某罪犯罪時間,若在二罪中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以前,則二罪可聲請法院合併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執行時二罪依法院裁定應執行之刑,合併填發一張執行指揮書。如果某罪犯罪日期,在二罪中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以後,則二罪不可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執行時應將二罪依原宣告之刑,各填發一張執行指揮書接續分別執行。
(二)可具狀向本署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