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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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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使用申告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5829
一、設置目的:
本署為了便利人民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特別裝設電鈴,名為「申告鈴」,以備人民隨時按鈴申告。
二、申告鈴裝置之處所:
申告鈴裝置於本署大門左側(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2段240號),標明為「申告鈴」,由值勤法警輪流管理,並指導使用。
三、按鈴申告後之程序:
凡欲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一經按鈴,值勤法警就會引導您入偵查庭靜候訊問,由值日檢察官率同書記官或由檢察事務官開庭訊問,依法製作筆錄。在未製作筆錄前,請勿擅行離去。
四、申告時間:
申告時間以辦公時間為原則,但遇有急迫情形,不在此限。
五、告發人之保密:
告發人對於申告事項不願曝露姓名而請求保密,檢察官認為有必要者,得予保密,但告發人如有挾怨誣告之情事,查明後依法辦理。
六、申告應行注意事項:
告訴人、告發人或自首人來本署為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告訴、告發時,請先查明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以利日後檢察官傳喚應訊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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