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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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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業務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8
  • 資料點閱次數:4681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之規定,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業務

(一)觀護工作之對象

  1.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刑法第93條第2項)
  2. 緩刑中付保護管束者(刑法第93條第1項)
  3. 以保護管束代替其他保安處分者(刑法第92條)
  4. 施用毒品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2條)
  5. 緩起訴義務勞務。(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5款)
  6. 緩起訴指定命令。(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7、8款)

(二) 觀護工作性質

  1. 觀護工作是刑事制度重要之一環,其執行方法係不拘束犯罪者之身體自由,而責由專業人員負責監督、輔導與矯治,採社區處遇,使其適應社會生活,不再犯罪。
  2. 地檢署觀護人專責轄區內之〞成年觀護〞工作,其有別於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觀護人(現已更名為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所職司之〞少年〞觀護工作。

(三)觀護工作之內容

  1. 保護管束之執行:觀護人以執行保護管束為主,〞管束〞係依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對受保護管束人行為施以法律約束,觀護人藉由〞撤銷〞之法律效果,要求受保護管束人遵守一定事項之規定,以減低或改變其犯罪習性,避免再犯。
  2. 毒品案件之採驗尿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後,觀護人除執行保護管束之工作,尚需對受保護管束人做定期及不定期採驗尿液,以嚇阻受保護管束人再吸毒。
  3. 個別化之輔導與轉介:〞保護〞則是依個案特性及需求,施以個別化輔導,使受保護管束人得到適當之處遇,進而自力更生,適應社會生活,不再作奸犯科,達到維護社會安寧之目的。
    輔導內容包括:
    • 生活輔導
    • 心理輔導
    • 就業輔導
    • 就醫輔導
    • 就養輔導
    • 其他與觀護工作相關之法律諮詢

觀護人除運用專業能力輔導受保護管束人,必要時更積極運用社會資源對個案做轉介服務,如轉介就業服務站求職,轉介更生分會辦理小額創業貸款,申請急難求助等,轉介適當機構如安養院、精神病院、戒毒醫療處所做適當安置與治療,轉介至宗教團體做心理諮商與宗教輔導。

(四)觀護工作輔助社團─彰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為擴及對受保護管束人輔導層面,本署遴聘有觀護志工132名,自民國74年成立彰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會址同觀護人室),平常除提供必要社會資源協助輔導受保護管束人,並積極結合各公益團體籌劃各種團體輔導活動及犯罪預防宣導活動,同時為鼓勵個案子女用功求學,更設立受保護管束人子女獎助學金,每年皆有不少個案子女受惠。

(五)觀護工作之實施重點:

  1. 以警察分局為區分,分區分案,由專股觀護人負責執行,確實掌握受保護管束人動態,節省人力浪費。
  2. 推動分級分類個案輔導,對重刑犯、累犯、再犯等高危險群個案加強監督輔導,並配合管區警員加強注意管束,以期降低再犯機率。
  3. 廣結社會資源,提供受保護管束人必要之服務,同時結合轄內各慈善、宗教、教育、公益等團體舉辦各類型團體輔導及犯罪預防宣導活動。
  4. 妥善運用觀護志工制度,除加強觀護志工組織,增加其輔導知能,並由各該管轄觀護人配合當地觀護志工,隨時對個案做個別監督與輔導,以落實輔導工作。
  5. 加強便民服務,為使受保護管束人安心工作,除設有書面報到代替親自報到外,並由觀護人與觀護志工配合,安排假日報到及定點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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