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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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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公訴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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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被告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案件在法院審判中,檢察官依法應到庭實行公訴,在法庭上詰問證人、鑑定人等,並提出相關證據,作為法院調查及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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