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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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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業務概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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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檢察官之職權係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近年來由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公布實施,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審議、支付及求償,以及對家庭暴力罪案件民事保護令之聲請,亦均為檢察機關之重要工作;本署案件有日漸增加之趨勢,工作負荷亦日漸沈重,然本署工作同仁均能克盡職責,積極辦理各類之案件;在維護治安方面,更在加強檢肅貪污、全面查察賄選、偵辦破壞國土保持犯罪、嚴厲查緝毒品、防制組織犯罪、保護智慧財產權、取締經濟及電腦網路犯罪、偵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各類案件之偵辦上不遺餘力,期能端正選風、澄清吏治、淨化選舉風氣,確保民眾生命、自由、財產之安全,以促進社會祥和,奠定民主法治根基。另外亦加強貫徹微罪不舉之政策、加強勸導息訟、慎重聲請羈押及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以保障人權。此外也加強成年觀護及受刑人更生保護業務,使犯罪者得能改過遷善,並結合社會公益團體、善心人士,極力宣導法律常識,推展基礎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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