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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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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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現行短期自由刑弊多於利,不僅入監容易染上惡習,且出獄被貼標籤,難收懲戒與教育功效,現行刑法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並於98年9月1日正式上路,期望透過該制度,可避免上述流弊,並對社會釋放勞動力,避免影響原有工作及家庭和諧。
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乃參考西方國家社區服務及修復式正義概念轉化而成,兼具刑罰與教化功能,透過提供社會無償、具公益性質之勞動,給予當事人回饋社會之機會,修補與社區、家庭間之關係。同時,透過勞動成果之展現,當事人也可從中得到社區民眾肯定,進而建立正向自我概念。
98年9月1日起,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可檢具相關文件向各地檢署執行科申請。
想瞭解更多?請參考社會勞動專區內各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