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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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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藉工作費賄選案之偵辦-端正選舉風氣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 資料點閱次數:851
扣案證物

壹、緣起

  因賄選案件具有犯罪隱密特性,從實務經驗中可發現,絕大多數之賄選案件最先均係由民眾檢舉而查獲,少部分由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依其他線索查獲。本署於民國107年11月初接獲情資,彰化縣第三選區(和美鎮、伸港鄉、線西鄉)縣議員候選人施嘉華之父施復興透過樁腳以現金行賄選民,尋求投票支持施嘉華當選,特由選舉查察執行秘書主任檢察官葉建成及副執行秘書檢察官高如應(現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等人成立專案小組,並由檢察官高如應統籌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四隊偵辦。

貳、偵辦過程

  本件賄選案件,經專案小組深入調查、擴大偵辦及打擊不法,前後執行三波大規模搜索、傳喚等偵查作為:
第一波:專案小組於同年月9日研判時機成熟,由檢察官高如應、洪英丰、翁誌謙率隊搜索樁腳住處,扣得領據、名冊、手機等物,並傳喚選民到案。經查,施復興交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予中樁腳杜火順,囑其以每票500元代價向選民現金行賄,杜火順再將部分金額交由小樁腳陳進雄、杜健雄,渠等或親自發放、或由小樁腳再將部分金額交由更下層樁腳發放。因收賄選民人數眾多,本署主任檢察官葉建成、檢察官余建國、吳宗達、莊佳瑋立即趕赴支援,並指揮刑警大隊、彰化、鹿港、溪湖等分局逾百名警力協辦支援,傳訊30餘人,其中承認收賄之選民繳回犯罪所得共計7萬8000元。
  第二波:專案小組漏夜研商案情及勾稽相關事證,認杜火順、陳進雄、杜健雄與其他尚未到案之共犯、證人有串供串證之虞,且懷疑賄選資金與候選人家族企業之公司帳有關,乃同步分工進行,由檢察官翁誌謙於同年月10日上午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杜火順、陳進雄、杜健雄等3人,另由檢察官施教文、余建國帶隊搜索施嘉華競選總部、施復興住所、公司等處,扣得大批帳冊資料,並拘提施復興。
  第三波:專案小組深入查證,另發現施復興以發放工作費之名、行現金賄選之實,特指派檢察官余建國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偵辦。嗣於同年月15日時機成熟,由主任檢察官吳宇軒、楊仕正率同檢察官余建國、高如應、施教文、林士富、蔡奇曉、戴連宏、翁誌謙、陳昭蓉、劉智偉,並指揮檢察事務官、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各偵查隊、彰化、員林、北斗、鹿港、溪湖等分局執行搜索傳喚,接連2日共傳訊百餘人次,龐大之犯罪組織架構,須數面大型白板方能描繪全貌,專案小組不斷勾稽、對質證人所言,忙至深夜。經查,施復興透過選區內線西鄉各村村長,轉託各村之鄰長假藉代發施嘉華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之邀請卡予每戶住戶。村長、鄰長因此獲得形式上為工作費,實際上為買票賄款之各5,000元、1,000元現金。檢察官訊問後,認村、鄰長均坦承轉發或收受工作費,犯嫌重大,惟尚無羈押必要,分別諭知釋回或交保2、3萬元不等之強制處分。
  歷此三波行動,取回之卷證資料及相關當事人筆錄繁多,陸續查獲之整體犯罪網絡、買票規模堪稱當年彰化轄區查賄之冠,為求嚴查速辦、展現查賄決心,由專案小組成員檢察官高如應、余建國、翁誌謙三人齊力分工撰寫書類,本案自搜索、偵訊、卷證整理、撰寫書類等過程,由本署同仁共同合作分工,可謂是團隊辦案的典範。
  施復興賄選案被告人數共計135人,含起訴52人、緩起訴處分64人、職權不起訴處分2人、不起訴處分17人,其中施復興及中小樁腳杜火順、陳進雄、杜健雄等人經檢察官高如應、余建國、翁誌謙起訴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9年7月28日判決有罪;至於施嘉華雖未經起訴,然其倚靠其父施復興之賄選犯行而當選縣議員,為端正選舉風氣,本署隨即對施嘉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施嘉華當選無效,施嘉華不服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參、偵辦後影響

  施復興本應尊重選賢與能之精神,竟不思以合法方式從事競選活動,為規避查緝,假藉「工作費」之手法,透過樁腳發放現金向村長、鄰長、選民行賄買票,行「買票綁椿」之實,幸賴本署專案小組深入調查、抽絲剝繭後,發現真實,使施復興之犯行無從遁逃,為端正選舉風氣盡一份心力。
  未來,候選人極可能透過通訊軟體或以合法的外觀掩飾賄選等手法,造成賄選案件查辦不易,然選舉制度係民主根源,應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品行、學識、才能等條件後才得選賢與能,攸關國家政治及人民福祉甚鉅。將來可從深植選民之法治教育、強化宣導檢舉獎金及不得從事賄選行為、精進檢、警、調、廉之辨案技巧等多方管道,並結合科技辦案(如數位採證),必能破解候選人層出不窮之賄選技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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