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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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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廢棄物清理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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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 資料點閱次數:772
現場情形

 壹、緣起

  本署向來注重「科技偵查、團隊辦案」,除完整建置「彰化檢警調環平台」,由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縣刑大及警分局、環保警察(保七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法務部調查局外勤處站,並結合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環保局及稅務機關人員之行政專業,亟力整合辦案資源、凝結團隊共識外,並落實:「1、透過完整偵辦,把全套犯罪故事說清楚,勿再因證據模糊,讓犯罪集團見縫解套,而生日後再起之機。2、讓犯罪集團付出鉅大代價,學會把污染環境行為當做生意必將得不償失。3、透過案件偵辦,協助行政機關依法命被告回復環境,更能節省公帑及行政資源。4、讓參與查緝過程之環保行政機關,看見問題所在,俾其革新法令、強化管理、規劃政策,掃除環保犯罪病灶,徹底杜絕再犯」等核心理念,持續展現打擊國土犯罪之績效。

 貳、偵辦過程

一、案情:位在桃園市之環宇公司、同開公司(為上市公司)及苗栗縣之長信公司等,各受國內多家知名電子、精密機械、塑膠等大廠委託,以每公噸新台幣(下同)4000元至8000元不等之費用,處理無機污泥及集塵灰等事業廢棄物。本應依主管機關核發之處理許可證內容,添加一定比例之水泥、砂石、爐石粉、固化劑等原料,製成達到一定規格及抗壓強度之資源化產品後,始得賣予下游砂石業者做為人工骨材運用。該等公司竟未依上開許可內容處理廢棄物,自民國107年間起,以製作假發票證明製程原料來源,並與運輸業者、不法砂石場業者勾結,以位處大安溪畔之預拌混凝土廠、砂石場等處為該等未經合法處理廢棄物之掩埋、回填地點,並伺機將之外運棄置,甚至共同偽造產品去向證明,向主管機關不實申報,藉以規避主管機關稽查。渠等公司為節省成本,未按環保機關許可方式處理而任意棄置或堆置廢棄物,棄置之地點,均在攸關民生用水、農業灌溉安全之水源地、河川地、農地等處,污泥總計14萬餘公噸,數量龐大,嚴重污染危害環境。
二、主動發掘過程:緣於107年10月間,彰化縣環保局接獲民眾陳情,指出緊鄰彰化縣二水鄉台灣自來水倡和淨水廠之混凝土廠內堆置大量惡臭之土堆,環保局多次前往稽查,初步判定堆置之土堆來自北部某縣市領有乙級事業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之處理場之資源化產品,乃透過檢警環平台,向本署通報。檢察官李秀玲接辦後,旋即查悉此為業界長期慣用之「假資源化產品」犯罪,考量此類犯罪,恆有廢棄物外觀判斷不易及證據隱晦難尋之特性,為徹查此類犯罪,遂啟動「彰化檢警調環稅偵查團隊」進行偵辦。
三、查證過程:
(一)由檢察官李秀玲與本署國土犯罪查緝小組主任檢察官王銘仁、檢察官施教文及陳宗元共同統籌,深度結合「檢警調環稅團隊」內各機關之專業資源,除迅速集結本署檢察事務官、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彰化縣警察局科技偵查大隊等成員,並多次召集聯繫各單位開會,整合情資、分析案情,初步鎖定謝00、邱00等人後,指揮彰化縣調查站調查官執行通訊監察,終得掌握犯罪結構及軌跡、溯源廢棄物來源,順利向法院核發搜索票共30張,於108年7月30日,出動15位檢察官同步在臺中市、桃園市、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等地所進行第一波搜索。
(二)嗣後,經逐步釐清犯罪結構及網絡,陸續進行搜索,迄至109年1月20日止,又在桃園市、新北市、台北市、臺中市及苗栗縣等地、前後發動6波大規模搜索行動,合計動員505人次,對32處所、涉案15家事業單位進行搜索。因執行前會同檢、警、環、財、科均有具體指示、任務分配得宜,6次搜索過程及聲請查扣不法程序極為順利。
(三)按「環保犯罪」實為「經濟犯罪」,涉及多家大型公司,而進入公司執行搜索時,除調查法人是否涉嫌犯罪外,要第一時間查證涉嫌之自然人即犯罪行為人是何人實屬不易,尤其是大公司、甚至本案同開公司為上市公司,部門眾多,分工細,關鍵之內帳冊所在地點事前並無法明確知悉。本署國土專組檢察官有鑑於此,每在搜索現場運用具有環保、財經、科技電腦專長團隊成員,進行研判資料、由檢察官就地訊問、勘驗、指揮採樣、檢測、檢視帳冊、研判資料;甚至在搜索執行現場,當機立斷指揮逕行搜索、拘提新發現之涉案人等,均因此即時釐清案情,並屢獲關鍵證據。以上種種,均在環保犯罪查緝工作上,展現務實且積極之全新風貌。
四、起訴及判刑:
(一)起訴:本件計查獲被告60餘人,其中 26人含法人提起公訴,其他被告(含法人)均已為緩起訴處分,查獲事業機構15家,羈押犯嫌6人,查扣業者不法犯罪所得約2億5千多萬元。
(二)判決:全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 110 年11月間判決,因本件惡性重大,對環境破壞嚴重,依廢棄物清理法重判負責掩埋的公司邱姓負責人11年、環保科技公司大廠詹姓經理8年2月,其餘21人,分別判處8年2月至1年6月不等;罰金刑合計9730萬元、緩刑支付國庫金額1150萬元、宣告犯罪不法所得金額高達2億6237萬7268元。得力於完整查緝,本件刑度之高,在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中,殊屬罕見。

 參、偵辦後之影響:

一、典型重大環保犯罪終獲制裁:本署以此案為「標靶案件」,揭露困擾國內環境及產業多年的工業污泥「假資源化產品」犯罪類型。犯罪者一再以「產品」外觀掩飾棄置廢棄物之行為,讓各地環保局均束手無策。早於103年間,「護國神山」台積電公司委託某處理廠為其處理工業污泥,但該處理廠卻疑因未經妥善處理之污泥經檢察官查獲起訴,台積電公司險受牽連。案發後,國內半導體大廠對此類犯罪手法憂心忡忡,遂於106年4月6日「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上自動發起「廢棄物清理廠商管理自律公約」,避免再誤踩地雷。本署鑑於同類型案件仍一再發生,經李秀玲檢察官及本署團隊完整規劃、深入查緝之方式,將此類案件之非法手法完整揭露,並清楚描述對環境之重大危害,而使法院對被告均量處實務上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中極為少見之重刑,並裁處近億元罰金、沒收全數不法犯罪所得。
二、在環境影響層面:本件偵辦最大意義,是即時發現、阻止犯罪者繼續將含有重金屬之事業廢棄污泥堆置在大安溪河床邊,避免其污泥廢水流入大安溪,造成流域廣達 1 萬 616 公頃之灌溉農地、民生用水,遭受重金屬污染之危害,免除民眾用水及糧食安全疑慮。
三、在行政管理優化層面:本署於偵查後提供相關資料,協助桃園縣政府環保局順利對非法業者做成最嚴厲之行政處分,阻絕再犯可能。在回復原狀部分,本署為此透過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召集經歷數場會議,目前已由部分被告著手清除位在大安溪旁之廢棄物。為環保機關解決回復環境之難題,並節省公帑。
四、在法制優化層面:環保署為此積極規劃廢棄物處理機構之「許可文件之審查機制」,並研擬法令配套,指導地方環保局應監督申報之「產品」去向,徹底關閉犯罪者作弊之路。
五、堅持「還我國土」:於本案件審理中,本署堅請法院將「恢復環境」成為量刑之首要考量條件,蓋因處理一噸污泥要1、2萬元,全部清除要近17億,若不由廠商負責這些鉅額的費用,最後恐得全民買單。辦國土污染案件,最後沒有讓土地恢復原狀的話,僅是讓被告被定罪判刑,恐無法滿足偵辦環保犯罪之初衷。唯有讓不肖廠商把廢棄物與污泥從土地上移除,讓他們知道貪一時暴利,要付出數倍代價,這些人才會學到,不能把破壞國土當作賺錢生意。

同開公司等廢棄物處理機構棄置未經合法處理事業廢棄物案犯罪網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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