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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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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塑化劑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 資料點閱次數:1099

壹、緣起

  民國100年5月間,本署接獲彰化縣衛生局(下稱衛生局)通報,於坊間食品檢驗發現含有「塑化劑」,而請求本署提供意見。時任本署檢察長鄭文貴指派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德芳、民生犯罪小組主任檢察官黃智勇,以及檢察官葉建成、鄭智文、林依成、高如應偵辦,為近年來食安案件的偵辦,揭開序幕。

貳、案件偵辦策略

  傳統偵查方式,檢察機關與各行政機關難免各自為政,無法橫向溝通,此時,身為公益代表人之檢察官,為回應國家、社會之期待,以偵查主體高度,出面統合衛生機關、財稅機關、警察機關等專業能力,組成專業團隊,並由檢察官出面抵抗強大共生之政商壓力,擔任各行政機關橫向溝通之樞紐角色,得以使各機關發揮各自專業能力。

參、案件偵辦過程

  本案受理之初,檢察團隊與衛生局人員討論,要在短時間內找出迅速有效的切入點並不容易,而因為塑化劑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於88年12月24日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編號第68號),並經環保署物質安全資料表認定:急毒性會刺激眼睛,皮膚及呼吸道,吸入刺激喉嚨;慢毒性可能損害肝臟、可能致癌、可能致胎兒畸形,另對兒童最為顯著,亦有可能懷孕或哺乳時傳染至嬰兒體內,為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判斷涉嫌製造該加工食品或添加物之廠商涉有刑責,而非僅為行政責任,乃選擇以「製造含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食品」為切入點,迅速開展偵查步驟。
  同日下午3時取得搜索票後,兩位檢察官即帶同本署檢察事務官,會同衛生局、員林分局、國稅局等機關人員,前往彰化縣員林市之協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秀水鄉之金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搜索。在分析上開公司之業務報表等重要證物後,檢察官及各機關人員於翌日清晨出發,前往新北市搜索昱伸香料有限公司(下稱昱伸公司;即於「起雲劑」內違法添加塑化劑成份之源頭公司)。於搜索過程發現提供塑化劑之公司乃位於新北市之金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童公司),乃由葉檢察官持續於昱伸公司搜索,鄭檢察官帶同部分人力立即轉往金童公司搜索。
  確認於製造起雲劑中添加塑化劑之廠商後,本署(主任)檢察官立即擬訂後續偵辦作為。一方面持續整理搜扣之卷證資料、查扣不法所得外,一方面深入追查昱伸公司下游原料商、製造商,避免含塑化劑之產品流入市面。在偵辦過程,除由本署針對昱伸公司製造含塑化劑之起雲劑事件偵查外,另外由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發現另一源頭公司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下稱賓漢公司),經本署檢察長鄭文貴報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後,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亦順利查獲賓漢公司製造含塑化劑之起雲劑之不法事證。各地衛生局亦分別按圖索驥,自起雲劑中盤商(8家)之帳冊資料一路下查,計稽查中間產品商(果粉、香料粉、濃縮果醬等製造商)188家、最終產品商(運動飲料、果汁飲料、膠囊錠狀或粉狀等營養補充品等製造商)232家,涉及食品包括運動飲料、果汁、果醬、果凍、茶飲料、膠囊錠狀粉末型態等5大類、近900項產品。後續由各衛生機關追蹤回收問題食品,全國總稽查家數4萬9,652家,要求產品下架家數4,076家、下架產品數2萬9,337項次;經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於同年6月11日銷毀含塑化劑產品,共計286.441噸。本署針對昱伸公司為主之不法廠商提起公訴,於101年12月27日經三審定讞,昱伸公司賴姓負責人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偵辦過程,除牽涉到偵查進度掌握、事證查扣保全,另外也要兼顧衛生機關對於問題食品之管理、下架、封存、銷毀,以及環保機關對於毒化原物料之控管。本署由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德芳主持,召集本署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人員共同討論上開問題,最後並做成了一份有歷史意義的會議紀錄。在食安聯繫平台完整建立前,不同機關間能拋開本位立場凝聚共識,相當不易。

肆、偵辦後之影響

  塑化劑案件之偵辦,涉及食品專業,本署偵辦團隊於偵辦過程中成功整合衛生主管機關人力,加上與國稅局人員配合強化分析帳證資料之能力,使本案能於第一時間解構塑化食品產業之供應鏈,輔以帳冊資料,充分掌握有毒食品之銷售流向,使衛生主管機關人員在短時間內督導廠商下架、回收相關受污染之產品,避免受污染產品外流,流通市面。所以不只確保偵查成果,也因各行政之密切配合迅速應變,平息社會大眾恐慌。
  食品製程使用塑化劑,雖然使用量未必對人體健康產生立即的危險,但其用途廣及於市售果汁、醬料、加工食物等。另外澱粉使用「順丁烯二酸」,更廣及於加工米食、麵食、小吃、甚至油炸食品之裹粉。則國人無論日常家庭飲食、在外餐飲等,均可能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長期食用各色添加物。這也是為何專家、學者眼中不會立即影響人體健康的添加物,卻引發廣大消費者恐慌的原因。
  本案的偵辦,揭開我國食品界非法利用生化技術產製人工添加物的黑幕,使民眾警覺到口中、眼中所嘗、所見的「美食」,未必是健康、自然的食品,促使民眾重視自身健康的保護,更突顯出我國食品製售過程之管理層面,有關添加物之有害與否管理密度不足,故行政院衛生署提出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想法,但提出草案後,遲遲未能完成立法。僅於100年6月10日本案偵結起訴後,食品衛生管理法於同年6月22日第34條(現行法第49條),加重刑度,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102年初,國內再度爆發因使用「順丁烯二酸」化製澱粉事件,使食品之違法添加問題再度受到重視,迫使立法院加速立法進程,終於在102年6月間順利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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