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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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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調解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8002
一、什麼是鄉鎮市區調解?
  鄉鎮市區調解,乃是由鄉鎮市區公所所設置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就民事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加以調解,使兩造當事人相互讓步,就其爭議所在達成合意,並賦予法律效力之制度。另一方面也可避免訟累,具有安定社會的功能;因此,政府頒定鄉鎮市調解條例,在鄉鎮市區公所內設置調解委員會,由鄉鎮市長就鄉、鎮、市內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公正人士推薦之,送請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聘任,就民間發生的民事或告訴乃論的刑事糾紛,由調解委員來勸導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終止爭執,達到疏減訟源的目的。
二、鄉鎮市區調解有什麼好處?
(一)利民便民:
  調解制度,係由當事人自由合意選擇解決爭議之方法,能在當地解決糾紛,可免跋涉奔波往來法院之苦。聲請調解除勘驗費由當事人負擔外,不收任何費用,既利民又便民。
(二)簡化追訴程序:
  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經調解不成立者,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之聲請,鄉、鎮、市、區公所應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以簡化追訴程序,促使當事人重視鄉鎮市調解制度,樂於聲請調解,建立大眾對調解功能之共識。又,民刑事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於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三)具有執行名義: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及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也就是說債權人不必再經過訴訟程序,可以依據調解書直接向管轄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強制債務人依照調解書內容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可請求就其財產查封拍賣抵償。
三、那些事件可以調解?鄉鎮市區調解事項的範圍可分為二
            
項別 民事糾紛事件 項別 刑事糾紛事件
1 債權、債務之清償 1 妨害自由、風化、婚姻、家庭
2 房地產之購建、租賃、佔用 2 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3 婚姻、收養、繼承 3 傷害、毀棄損壞
4 公害賠償 4 親屬間財產犯罪
5 商事買賣 5 交通事故
6 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6 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備註 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一)民事事件:
  一般民事事件都可以聲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來調解。
(二)刑事案件:
  以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為限。所謂「告訴乃論之罪」,係指某些犯罪,依法律規定,必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表示希望訴追,國家始可進行訴追處罰。凡刑法及刑事特別法中所規定的告訴乃論之罪均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第2款所稱的「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茲將現行刑法及刑事特別法中所規定的告訴乃論之罪擇要分列於後。
 1、刑法上之告訴乃之罪:
  (1)第229條之1
   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或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2)第230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238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4)第240條第2項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本罪者,非告訴乃論。
  (6)第281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7)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8)第298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條第1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9)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10)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11)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12)第312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13)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14)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15)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16)第316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
  (17)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18)第318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6萬元以下罰金。
  (19)第318條之1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20)第318條之2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316條至第31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1)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普通竊盜罪(第320條)、加重竊盜罪(第321條)、業務侵占罪(第336條第2項、第3項)、侵占遺失物罪(第337條)、普通詐欺罪(第339條)、準詐欺罪(第341條)、背信罪(第342條)。
  (22)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23)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24)第355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25)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四、民眾遇有糾紛,該向那裡聲請調解?
(一)雙方當事人都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應向本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二)雙方當事人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
1、民事得向他造現在的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刑事得向他造住所、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3、無論刑事或民事,都可以依雙方當事人之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向任何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五、如何聲請調解及應具備那些書件?
(一)聲請提出:指當事人向管轄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可向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索取聲請書表填寫)
(二)聲請方式:
1.書面聲請:
(1) 當事人姓名、年齡、職業及居住所,當事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或管理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2) 調解列席人姓名、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如當事人未推舉調解人時免予記載)
(3)聲請調解事項的內容及其他必要聲請或陳述。
(4)供證明或釋明用的證據及附屬文件。
(5)聲請調解委員會名稱。
(6)聲請年、月、日。
(7)聲請人簽名蓋章。
(8)聲請文件的繕本。(繕本件數依對造人數而定,以便調解委員會將繕本送達對造)
2.言詞聲請
  由聲請人攜帶印章、國民身分證到調解委員會,用口頭作聲請或陳述,並由調解委員會秘書製作筆錄。
六、調解進行時,當事人應注意那些事項?
(一)代理人:
  1.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或監護人)到場代理。
  2.當事人為非法人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到場。
  3.當事人為法人應由其代表人到場。
  4.民事事件的當事人可委任其他滿20歲的成年人為代理人。
(二)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調解委員會指定的時間準時到場進行調解。
(三)當事人或代理人出席調解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有關本案的文件資料與證據,並可會同證人到場,必要時可聲請調解委員會調查證據,刑事被害人亦得聲請驗傷或查勘(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及收受報酬) 。
(四)當事人雙方可推舉1人至3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
(五)調解事項涉及調解委員會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當事人得聲請該調解委員迴避。
(六)調解委員會除以開會方式進行調解外,並得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由調解委員1人逕行調解。
(七)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七、調解案件聲請流程圖:
調解案件聲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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