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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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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檢署新聞稿(針對頂新案一審判決,本署於今日提起上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7
  • 資料點閱次數:428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新聞稿

    發稿日期:1041210

 

針對頂新案一審判決,本署於今日提起上訴 

  

      本件本署係於民國104123日收受判決正本,因認為該判決有諸多認事用法失當之處,因此於今日提起上訴,理由略述於下:

      原審判決被告等人無罪,主要是認為被告等人製售之油品,不能證明來自不健康之豬隻;被告等人申請報關輸入時所檢據之「vinacontrol」檢驗報告不能證明內容不實;至於採樣檢驗之酸價僅供參考、總極性化合物採用非法定檢驗方法、重金屬可透過精煉過程除去等等。

但是綜觀全案事證,原審判決理由有諸多認事用法違誤之處,例如:

1.越南大幸福公司為飼料商,從未經越南政府核發食品生產廠商證書。

2.大幸福公司一向販賣飼料油,僅販售予頂新公司及永成公司(另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才以食品名義進口。甚至同時期出貨到臺灣其他廠商之油脂,均做為飼料油使用。換言之,大幸福公司並無提供食用油原料之能力。

3.大幸福公司出售之油脂,並無合法來源證明,審判中所提之來源證明「黃安廠」,經證實為虛偽。

4.越南政府由相關機關檢查後,認定大幸福公司所售之油脂為飼料油。

5.頂新公司報關進口大幸福公司之油脂,所檢附越南「vinacontrol」檢驗報告,內容不實。

6.頂新公司於購得大幸福公司之油脂,即知悉所購油脂與送越南「vinacontrol」檢驗報告之樣本不同,即輸入時所提供關於產品之資訊不實。

7.大幸福公司之油脂經檢驗酸價過高、含有害人體健康之重金屬,仍攙入合法食用油中加工製造。

8.縱原審判決認為「攙偽、假冒」行為所混充之物,須具有健康危害之可能性,亦即攙入之「原料」不得含有害人體成分,而本案被告等所攙假之物,含有害人體健康之重金屬,原審判決置若罔聞,以精煉後的「成品」不能證明有害推翻原判決自己之立論(攙入之物質不得有害),理由自相矛盾。

9.原審判決迴避說明越南官方文件、「vinacontrol」檢驗報告不實、頂新公司以過期油回收加工等重要事證。

 本署認為原審判決既然有上述認事失當、用法錯誤之處,且就諸多證據未予論駁,即以無罪推定、檢方未盡舉證責任等空泛理由為無罪判決,顯然無可維持,因此依法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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