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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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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檢署新聞稿(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2月10日就魏應充等人為交保裁定,本署回應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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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新聞稿 發稿日期:104年2月1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2月10日就魏應充等人為交保裁定,本署回應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4年2月9日就被告魏應充等4人延長羈押乙事,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4年2月10日訊問後更為裁定,仍維持被告魏應充交保新台幣3億元、被告常梅峯、陳茂嘉、楊振益各交保500萬元,及限制出境、出海以及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之處分。 經本署承辦檢察官研議後,認為依我國審判中羈押之抗告制度,縱然曾經二度抗告成功,二審法院發回均由同一審判庭更為裁定。為免本案反覆於一、二審中程序中耗費司法資源,甚且延宕本案事實審理之進度,本署理解並尊重彰化地方法院維持交保之裁定,放棄再提抗告。使法院能置重於本案實體犯罪事證之調查,儘速進行審判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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