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署經判決確定,沒收銷燬之「扣押逾一公斤以上之毒品」(如附件),提供有關機關申請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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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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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署經裁判確定,沒收銷燬扣押逾一公斤以上之毒品如附件,俾供有關機關領用。
依據: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詳公告毒品清冊所載。
二、各該案件經公告10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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