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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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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扣押物公告招領清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2
  • 資料點閱次數:156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4年大保字第229號等案件扣押物,詳如公告招領清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1. 冊列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2. 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聲請;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章後再至贓物庫領取(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3. 逾期無人聲請發還,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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